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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消防执法的查处对象
- 作者:四川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3-03-27 14:39:07
- 来源:http://www.zhxfxt.com/
- 点击:813
消防的执法检查,是要去查隐患,还是查违法行为?
我们每年搞各类专项行动,目的是为了消除火灾隐患还是打击违法行为?地毯式的查,专家查,是在帮单位干活儿还是消防执法本该如此?
今天靠山屯就来简单地聊一下这些事儿,供参考。
1、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个什么关系呢?
火灾隐患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但大体上说,是指能引起火灾或使火灾扩大的那些因素,比如使用了劣质电线,电瓶车放在屋里充电,火灾报警器或者灭火器、防火卷帘坏了,或者人为地将安全出口锁闭。
消防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消防法律某条具体规定的行为,比如法律规定你要这样干,你没干,或者法律规定你不能干,但你干了,这都是消防违法行为。要注意这个必须是违反了具体的法条,没有法条则不能说是违法。
总之,火灾隐患的范围较大,这里面包括了一些消防违法行为。就像上面举的例子一样,人为将安全出口锁闭是消防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火灾隐患,因为会导致火灾扩大(伤亡增多)。但也有些违法行为并非火灾隐患,比如谎报火警,这个不会引起火灾,也不会导致火灾扩大。
2、消防法对查隐患、改隐患是怎么规定的?
(1)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这也就是说,查火灾隐患、消除火灾隐患是单位的事儿。
(2)第五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这是说,政府有关部门有查火灾隐患的责任,但不是负责改,而是督促整改。
(3)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这是说,消防救援机构在检查中如果发现火灾隐患,要通知整改消除;
(4)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这是说,地区性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
(5)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这是说,单位如果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要受到处罚。
3、那么,消防执法到底是查改隐患呢,还是查处违法行为?
(1)隐患实在是太多了,靠执法人员去查,查不过来。不论哪个行业,哪个单位,如果说到火灾隐患的话,那可能都一大把,现有的执法人员数量、能力,根本不可能查得过来,再说法律上也并没有这样的要求,所以不存在隐患查不出我执法人员就该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说消防执法就是去查隐患的,查隐患查的多就有功,其实隐患主要靠单位自己去查,执法人员去查就应了过去那句老话:单位的消防保姆。
(2)执法人员发现了隐患得督促、通知整改,或向政府报告。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发现了隐患,那也不能装作不知道,装不知道至少要受到处分的。这个时候,就要通知单位整改,或督促单位整改,或向政府报告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整改。对不整改的,那就是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
(3)消防执法的重点是查处违法行为。执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法理之要义,所以要对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去查,去处罚。同时,任何执法都是有成本的,有多少人干多少事,人少了,只能抽查,总之按法律法规干了就应该视为履职完成。
在实践中,查隐患还是查违法行为还是有很多模糊认识的,发生了火灾事故的追责导向也更加模糊了执法行为的边界。如何保证执法人员履责边界的清晰,如何使执法行为能够真正促进单位提升消防管理水平,而非执法人员一味避责?这些事儿,应该引起更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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