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厂房仓库建筑消防审验管理工作,防止部分建设工程以备案方式规避消防审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的定义。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厂房建筑工程为其他建设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138号)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的名词解释:“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第6.0.1条的条文说明,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电子、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满足以下任一情况的加工车间,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1.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 200人;2.同一时段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消防审验要求。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类别与生产工艺等资料,严格把关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一是对经核实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的特殊建设工程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其依法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做到应审尽审。二是对经核实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在设计文件中如实说明生产经营类别和人数指标等内容。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此作为判定建设工程类型和相应消防设计的依据之一。三是对经核实存在以备案规避审验的违法行为,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一)落实设计深度要求,严格把关涉及生产工艺和物质火灾危险性的设计内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的规定,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具体设计内容应落实设计规范依据、厂房生产工艺和生产物质、仓库储存物质、相应的火灾危险性、室内各空间具体使用功能、室外总平面消防安全条件、相应的消防设施等要求。其中对于室内为大空间的工程,应通过核实项目立项、投资协议、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等材料,确保其大空间设计符合实际功能需求;对于涉及锂离子电池工厂的建设工程,其电解液储存间、配送间及注液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依据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确定,具体消防设计文件中应体现必要的内部空间划分、房间功能名称、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等设计内容。 (二)落实厂房中附建中间仓库的设计要求。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把关厂房中附建中间仓库的消防设计内容,施工图中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要求明确标注为“中间仓库”,且中间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建筑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尤其锂离子电池工厂中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乙类的电解液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甲、乙类物质的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三)落实厂房仓库建筑改建、装修工程消防审验要求。一是准确界定改建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具有建筑结构、建筑规模、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和使用功能类型不改变的特征。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不属于装修工程的改建工程消防审验管理,严格落实标准要求。二是对改建建筑工程中涉及提高生产、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的项目,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管理,此类项目在符合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应按整体建筑改造实施,重新复核消防设计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应符合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求。其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关于厂房仓库建筑的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当对其功能用途、平面布局等情况难以把握时,需结合该项目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和原建筑主体工程审批文件进行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原建筑主体工程审批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附图、既有建筑主体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