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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分租式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 作者:四川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3-02-22 16:34:53
- 来源:http://www.zhxfxt.com/
- 点击:478
一、分租式厂房仓库承租方和管理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涉及多家单位的,应协商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签订协议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产权方、出租方应对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个人)或者承包、承租单位(个人)承担经营使用区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分租式工业建筑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安全实行统一或者物业管理。
二、分租式厂房仓库应按《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分区域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
三、分租式厂房仓库承租方因生产经营功能变更,改变建筑原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或由生产车间改为仓库使用的,应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依法禁止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产权方、出租方或经营管理单位应督促承租人停止使用。
四、分租式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生产车间与仓库间,以及厂房仓库与员工宿舍、临时休息室、办公室间应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严禁采用聚氨酯等易燃材料进行内部装修。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建筑物内。
五、分租式厂房仓库安全出口设置数量和形式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通畅。同一楼层分租给多家生产经营单位经营使用的,应当保持建筑安全疏散体系完好。同一楼层内划分为多个独立使用单元,且相互物理隔离的,应按单元独立设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单个单元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得少于2处。
六、分租式厂房仓库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三个一律”要求,落实审批备案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分租式厂房仓库应按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消防水源充足,并依法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未强制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的,鼓励设置简易喷淋装置和区域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
八、分租式厂房仓库配电、燃气线路应按照规范敷设。变配电房应配备有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符合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定期维护检修电气线路。燃气用具需在通风良好场所进行操作,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器材,并按规定存放。严禁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气、燃气全面检测。
九、分租式厂房仓库公共区域禁止违章搭建铁皮棚,公共区域应张贴或悬挂安全禁止标志、并设置安全宣传栏。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特种设备应定期维护检修并张贴设备使用、维保标志,特种设备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建立厂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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