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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消防照明条件下的疏散—— 谈安全出口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
- 作者:四川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4-12-24 08:50:43
- 来源:http://www.zhxfxt.com/
- 点击:16
GB 55037 - 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防火通规》)第10.1.8条、10.1.9条与本文涉及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
“10.1.8 …… 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 甲、乙、丙类厂房……;3 公共建筑……。
10.1.9 ……厂房……民用建筑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 安全出口……。”
这两条规范实施以来,建筑电气研讨会或官方论坛时常提到与之有关的“安全出口”消防应急灯具设置的疑难问题,而且还比较“奇怪”。为此本文从消防照明条件下疏散的逻辑说起,谈一谈在特定情况下“安全出口”消防应急灯具的安装。
消防照明条件下的疏散
“疏散”是指有组织地、按预定方案离开危险或潜在危险场所的群体性行为。与“疏散”关联的另一概念是“逃生”,它是指本能、自主地离开危险或潜在危险场所的个体性行为。
从上述“疏散”概念可知,“离开危险或潜在危险场所”是“疏散”行为的结果。从现行规范分析,实现“疏散”行为的结果可以是在消防照明条件下达成,也可以不是在消防照明条件下完成。也就是说,实现“疏散”行为的结果,消防照明不是充分且必要的条件。
疏散必须提供消防照明的规定
《防火通规》的10.1.8条和10.1.9条就是关于疏散提供消防照明条件的条文规定。其中10.1.8条规定了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10.1.9条规定了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
由上文分析可知,不是所有的疏散行为都属于“在消防照明条件下”完成的场景。除《防火通规》10.1.8条、10.1.9条和现行推荐性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其它没有对疏散提出必须提供消防照明条件要求的建筑或其场所都可视为“不需要提供消防照明即可完成疏散”的建筑或其场所。
“安全出口”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分析
>>>> 《防火通规》10.1.8条、10.1.9条相关规定的讨论
>> 火灾应急照明术语的简要梳理
在我国,火灾应急照明所使用的术语表达目前仍为两类共存[2],基于JGJ / T 119 - 200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以下简称《照明术语》)第3.3.7条、3.3.8条,GB / T 50034 - 202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简称《照明设计》)第2.0.22条、2.0.23条和GB 50098 - 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2.0.12条、2.0.13条、2.0.14条,其火灾应急照明术语归为第一类,其层次架构示意如图1所示。
但公安消防部门编写的各种防火规范都是以典型的第二类术语“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来表述。这类表达的防火规范见之于GB 50016 -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GB 50067 - 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应急照明标准》等,《防火通规》术语总体上也属此类表述。
笔者认为图1的术语表达构成明确,层次清晰,概念容易被理解,比较便于构建设计思路,而且符合作为统一建筑照明专业术语的《照明术语》和母规范《照明设计》的定义。因此,本文叙述以图1术语来表达。
>> 《防火通规》10.1.8条“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细分
《防火通规》10.1.8条“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顾名思义即为“疏散指示标志灯”。根据图1,其下一层级可细分为“方向标志灯”和“出口标志灯”,“出口标志灯”包括“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出口”标志灯。其中“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门的上方,除此之外,“方向标志灯”和“疏散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颇具讲究,尚应按《应急照明标准》的规定确定。
>> 《防火通规》10.1.9条规定的是“疏散照明灯”
对照图1的“疏散照明”的下一层级分类,笔者结合《防火通规》10.1.8条和10.1.9条分别表达的内容推断:鉴于10.1.8条已经规定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即“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所以10.1.9条的“疏散照明”仅指“疏散照明灯”,其功能是“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 “安全出口”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分析
>> 问题
问题一:根据《防火通规》10.1.8条第1款、第3款,非人员密集的单层厂房(建筑示例如图2所示)和门卫室(建筑示例如图3所示)等独立小型公共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问题二:根据《防火通规》10.1.9条第1款,非人员密集的单层厂房、门卫室等独立小型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处是否应安装“疏散照明灯”?
如果以上问题的答案都为“是”,笔者认为很怪异,不太符合常理,因此其中必有逻辑性的理解问题有待分析。
>> 分析
上述两个问题都与“安全出口”安装消防应急灯具有关,前者是在“安全出口”门的上方安装“安全出口”标志灯(辨识出口)的问题,后者是在“安全出口”处安装“疏散照明灯”(提供照度)的问题。
a. 逻辑推理。根据上文的分析,“疏散”行为的结果可以是在消防照明条件下达成,也可以不是在消防照明条件下完成。基于这一重要概念,如果“安全出口”所连接的室内场所不存在消防照明条件下疏散的场景,又何来与消防照明条件下疏散相对应连接的“安全出口”?!如果没有这个对应的“安全出口”,哪来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安全出口”处安装“疏散照明灯”一说?!由此可推断:所谓的在“安全出口”安装消防应急灯具的问题和“‘安全出口’连接的室内场所的消防照明条件”相关联,其逻辑关系应当是,只有与“安全出口”相连接的室内场所存在消防照明条件下疏散的情况,才有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和在“安全出口”处安装“疏散照明灯”的工况!
b. 问题一分析。《建规》第10.3.1条第5款规定: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根据其要求,非人员密集的单层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尚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灯”(如图2蓝框所示)。基于上文的逻辑推理,该生产场所不存在消防照明条件下的疏散,从而也不存在与消防照明条件下疏散相对应连接的“安全出口”,所以《防火通规》10.1.8条第1款对非人员密集的单层厂房内的生产场所不适用,即非人员密集的单层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安全出口”不存在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的情况(如图2红色注1)。
迄今为止笔者了解到的是,门卫室等类似小型公共建筑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灯”(如图3蓝框所示),从而不存在与消防照明条件下疏散相对应连接的“安全出口”,所以《防火通规》10.1.8条第3款对门卫室等类似小型公共建筑不适用,即门卫室“安全出口”不存在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的情况(如图3红色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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